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7號
ULDV,114,司票,7,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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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寶輝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
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徵聲請
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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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