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8號
ULDV,114,司票,18,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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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江明財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請
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
3條第3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應徵聲請費3,000元,惟僅繳納
2,000元之聲請費,請另補繳聲請費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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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