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92號
ULDV,114,司促,492,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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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偵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參佰壹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5022元 吳偵綺 自民國114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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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