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32號
ULDV,114,司促,432,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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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呂承豐
債 務 人 陳穎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04元,及其中9
9,332元部分自民國100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
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3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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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