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2號
原 告 雲林縣古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富
被 告 黃堅烈(即黃品諭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幸如(即黃品諭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
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74,54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20,79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