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47號
ULDV,113,訴,647,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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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7號
原 告 劉欽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金、被告翁嘉鴻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王美金應清償對
被告翁嘉鴻所負欠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債務。㈡被告翁嘉鴻
應將坐落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之200萬元抵押權設定
登記予以塗銷。查本件坐落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
值固為984,000元,惟原告併起訴請求被告王美金為一定行為,
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情形不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因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餘1
9,800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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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