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安汝
鄭羽佞
鄭楷臻即鄭茜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孟綸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9號請求
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5,5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