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60號聲 請 人 賴怡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竹傳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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