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71號
聲 請 人 蔡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蔡文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
稅免(繳)稅證明書。
㈡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以上㈠㈡可擇一補正
㈢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㈣如所取得之資料與原聲請所書寫之遺產清冊不符時,聲請人應
按已知資料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
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