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401號
ULDV,113,司促,8401,202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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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01號
聲 請 人 連秋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帷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2月20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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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