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361號
ULDV,113,司促,7361,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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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合成
債 務 人 王建凱王金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建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金木(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建凱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20,31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1
13年10月28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10月2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建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金木(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建凱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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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