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8號
ULDM,114,金訴,1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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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湘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7053號、113年度偵續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湘敏案外人顏子峻(由檢察官
另行偵辦)各自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由
案外人顏子峻於民國111年9月至10月間某日,引介案外人
詐欺集團收簿手林東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與被告相互以
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聯繫,約定以每帳戶每
月可獲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對價,由被告前往位於雲
林縣之某一統一超商,以店到店方式寄送其所申設之第一商
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第一帳
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
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至案外人顏子峻位於高
雄市居處附近之某一統一超商,再由案外人顏子峻在高雄市
區某處路邊轉交案外人林東暉,被告另以Telegram傳送本案
第一帳戶、華南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案外人林東暉
復依案外人林東暉之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嗣案外人林東
暉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對
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揭
帳戶內,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出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0條第1項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準此
,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
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裁判要
旨)。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係以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由本院以11
3年度訴字367號(下稱前案)審理中,而認本案與前案有一
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乃追加起訴。惟前案業於113年10
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月17日判決,此有前案準備程
序、簡式審判筆錄、113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
卷為憑。而本案係於114年1月8日始追加起訴繫屬本院,此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8日雲檢亮大113偵續79字第
1149000594號函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是本案檢
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時,前案業已辯論終結,依前
揭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
論,依法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第一層)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帳戶 (第二層) 卷證出處 1 告訴人 黃碧君 假投資LINE群組 ①112年2月9日9時51分許 ②112年2月8日11時48分許 ①140萬元 ②160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無 113年度偵字第3773號、113年度偵續字第79號 2 告訴人 蕭道元 假投資LINE群組 112年2月8日12時57分許 50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無 112年度偵字第5768號、113年度偵續字第79號 3 告訴人 陳彥平 假投資LINE群組 112年2月10日15時38分許 5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無 112年度偵字第8167號、113年度偵續字第79號 4 告訴人 李志祥 假投資LINE群組 112年2月7日16時23分許 2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無 112年度偵字第6605號、113年度偵續字第79號 5 告訴人 雷羅秀英 假投資LINE群組 112年2月9日13時17分許 102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無 112年度偵字第7625號、113年度偵續字第79號 6 告訴人 王韋茵 假投資LINE群組 ①111年10月27日12時49分許 ②111年10月27日16時20分許 ①16萬元 ②2萬元 余立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①111年10月27日13時13分 ②111年10月27日15時18分 ③111年10月27日16時26分 ①26萬元 ②100元 ③1萬9800元 本案華南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855號、113年度偵續字第79號 7 被害人 王明琴 假投資LINE群組 112年2月10日11時45分許 90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無 113年度偵字第7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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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