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706號
ULDM,113,附民,706,2025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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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06號
原 告 黃景巖
被 告 Rex-168機器人

哈囉
陳淑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0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
第492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
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502條第1
項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
二、查本案原告黃景巖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除記載被告
  即本案刑事案件被告陳濬生外,尚並列「陳瑋倫」、「李明
豐」、「Rex-168機器人」、「哈囉」、「陳淑芬」,然上
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具體指明被告「Rex-168機器
人」、「哈囉」、「陳淑芬」之真實姓名住所居所,因
不備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Rex-168機器人」、「哈囉
、「陳淑芬」之真實姓名住所居所,該裁定於同年月20
日寄存送達原告之住所,並自同月31日0時起生送達之效力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法定必備程式,揆諸上開規定,
本案原告之訴關於被告「Rex-168機器人」、「哈囉」、「
陳淑芬」部分,自難認為合法,爰判決駁回原告關於被告「
Rex-168機器人」、「哈囉」、「陳淑芬」之訴。又原告此
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附,應併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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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