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95號
ULDM,113,附民,495,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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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5號
原 告 尹馨儀

被 告 莊淮

張湘敏
鄭紹誠
劉培修
潘楷霖
上列被告等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雖對刑案之同案被告
謝政佑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其經本院合法傳、拘未著
,現由本院通緝中,致刑案無從對其終結,本院無從將此部分裁
定併行移送民事庭審理,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劉達鴻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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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