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675號
ULDM,113,易,675,2025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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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615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判決,有應補充部分,爰補
充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韋升扣案之六角板手2支均沒收。
  理 由
一、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韋升本案所犯竊盜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
為判決。扣案之六角板手2支,為被告涉犯竊盜罪所用,業
據被告自承在卷,有被告於113年8月15日之審理筆錄在卷可
參(本院卷第86頁),此部分扣案之六角板手2支為被告所
有之犯罪工具,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本院上開判決漏未
諭知沒收此部分犯罪工具,爰依上述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建良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怡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馨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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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