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駙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含包裝袋玖
只,驗餘淨重共計柒點貳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
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計零點伍柒參柒公克)均沒收銷
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駙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戒毒偵字第162、163、164、165、166、167、168、169
、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粉末
9包(淨重7.28公克、驗餘淨重共計7.25公克),經鑑定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晶體2包(淨重0.60
19公克、驗餘淨重共計0.5737公克),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附表編號3、4所示之
物,是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考量此些
物品與被告犯行關係密切,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爰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有所明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
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3項亦有明文。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
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
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6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
第6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後認無繼續戒治之必
要,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62、163、1
64、165、166、167、168、169、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
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本案為警所扣案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粉末9包(拆封實際數量為9包,參鑑定書備考所
載)、編號2所示之晶體2包,均為被告所有,經被告供述明
確(見毒偵卷第9頁反面),經送驗鑑定,分別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現扣押於雲林
地檢署贓證物庫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
112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020號鑑定書、衛生福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700159號鑑驗書各1份、雲林
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清單2份、扣案粉末、晶體照片2
張在卷可查(見毒偵617號卷第68、73、74、79頁),確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是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之白色粉末9包(驗餘淨重共計7.25公克)、編號2所示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計0.5737
公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而用以直接包裹上開毒品之
包裝袋共1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
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爰併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一
併說明。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4之注射針筒、分裝鏟各1支,均為被告
所有,供其施用毒品之用,經被告陳述明確(見毒偵1225號
卷第12至13頁),現扣押於雲林地檢署贓證物庫乙節,有雲
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存卷可查(見戒毒偵1
70卷第6頁),本院審酌此些物品與被告犯行密切相關,是
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送驗淨重 驗餘淨重 檢出結果 1 海洛因 (含包裝袋9只) 9包 7.28公克 7.25公克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2只) 2包 0.6019公克 0.5737公克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3 注射針筒 1支 ✘ ✘ 4 分裝鏟 1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