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呂宗展(地址詳卷)
被 告 王家純(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50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
6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原告姓名「呂家展」,應
更正為「呂宗展」。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姓名部分,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之原告姓名並不一致,惟
此節並無礙當事人之同一性,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
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就此部分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