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附民原告 林玉鶯 附民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附民被告 孫春傑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崇義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崇義高級中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春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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