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195號
ULDM,113,交附民,195,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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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
附民原告 林玉鶯
附民原告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附民被告 孫春傑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崇義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崇義高級中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春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5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
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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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