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港簡附民字,111年度,34號
ULDM,111,港簡附民,34,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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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港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顏妤安
被 告 陳憶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0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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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