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委任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0號
MLDV,114,補,60,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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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進富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苡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奈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委任報酬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74,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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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奈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富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