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1號
MLDV,114,消債聲,1,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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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怡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市○○區○○街0號00樓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指定送達處所:南港○○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怡蓁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
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6月5日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自112年6月5
日16時許起開始清算程序及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於113年3月7日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13號為終結清算程序裁定後,為本院於113年11月22日以1
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裁定應予免責,且上開免責裁定已
於113年12月17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
2款規定為聲請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所主張事實,已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
2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20號、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112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113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聲請人聲
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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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