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13號
MLDV,114,家親聲,13,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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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未成年子
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
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之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
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
所在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所明
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
相對人及兩造之未成年子女均設籍南投縣里鄉○○村○○○路
00巷00弄00號,並居住該地,有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戶籍資
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
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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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