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41號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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