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春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11,94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春寶於民國112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822
,145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6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1月10日止累計1,525,878元正未給付,其中1,519,856元
為本金;5,72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春寶於民國112年08月01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1日起至
民國119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
.2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0日止累計171,925元正未給付,
其中169,729元為本金;1,89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春寶於民
國112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
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5.2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0日止累計438,5
63元正未給付,其中434,616元為本金;3,647元為利息;3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
務人張春寶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0
日止累計146,282元正未給付,其中144,144元為本金;1,83
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
利息。(五)債務人張春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
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累計29,296元
正未給付,其中28,104元為消費款;692元為循環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張春寶 自民國114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6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9729元 張春寶 自民國114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2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34616元 張春寶 自民國114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28%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44144元 張春寶 自民國114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8104元 張春寶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