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3號
MLDV,114,司促,273,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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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佩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583元,及其中12,3
58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2358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3225元,共計新臺幣35583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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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