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詹媛晰即詹欣燕
訴訟代理人 羅偉恆律師
張佑聖律師
饒斯棋律師
上1人
複代理人 鄭宜傑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翁凱政間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5萬7,038元(計算式:1,122,038元+335,000元=1,457
,0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