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3號
原 告 黃詩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元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附表編號1、2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新山佳段) 1 150地號土地 2 150-1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