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650號
MLDV,113,補,2650,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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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0號
原 告 吳氏圓

莊易

黃美玉

林小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玉少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根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502建
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
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應補正被告摩根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林憲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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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