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9號
原 告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被 告 馮富寶
馮貴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84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被告 應給付金額 1 馮貴富 10,421元 2 馮貴寶 10,421元 合計 20,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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