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錢錫珍
被 告 李文聰(即李萬定繼承人)
追加被告 魏美子(即魏李發之繼承人)
魏杜進(即魏李發之繼承人)
魏麗卿(即魏李發之繼承人)
李宜倖(即魏建興之繼承人)
李福川(即李萬定之繼承人)
鍾麗雲(即李文州之繼承人)
李達開(即李文州之繼承人)
李貞勳(即李文州之繼承人)
李名凱(即李文州之繼承人)
李伊婷(即李文州之繼承人)
李文風(即李萬定之繼承人)
李文堂(即李萬定之繼承人)
李金龍(即李萬定之繼承人)
陳李梅(即李萬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
、B所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86,78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3,200元×占用面積495.87平方公尺(依原告所陳報被告占
用約150坪換算)=1,586,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