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3年度,665號
MLDV,113,苗簡,665,2025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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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65號
原 告 陳玉

曾源
陳秋榮

洪秀玉

陳正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文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阿文於民國61年5月1日去世時之繼承人有哪些人
?陳玉明、曾源妹、陳秋榮分別於65年2月7日以「買賣」登
記為所有權人、洪秀玉於108年6月13以「贈與」名義登記為
所有權人、陳正松於112年8月25日以分割繼承名義登記為繼
承人,請舉證證明陳玉明、曾源妹、陳秋榮洪秀玉、陳正
松如何繼承「陳阿文於61年5月1日去世時之繼承人」之地上
權,而分別於「65年2月7、108年6月13日、112年8月25日」
其等登記為所有權時,地上權因其等取得所有權而導致地上
權因混同消滅。
二、請依已補正之陳阿文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確認何人為被告,並
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
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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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