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3年度,765號
MLDV,113,苗小,765,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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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765號
原 告 馬可波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端芳


被 告 姜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為居住苗栗縣○○市○○路0段000巷0號4樓建物之人,應繳
月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466元、停車費100元。被告自民國11
0年4月起至111年9月積欠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合計23,490元,於11
2年8月10日還款1萬元,尚欠13,490元等情,有存證信函、催繳
公告、欠費試算表、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書等影本在卷可憑,堪認
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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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