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司消債調字,113年度,122號
MLDV,113,苗司消債調,122,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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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蕭聖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 之1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8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補正 ,已於同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今尚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 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 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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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