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陳千卉
相 對 人 韓運寬
關 係 人 陳碧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任關係人陳碧珠(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韓運寬於辦理被繼承人韓珉初遺
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遺產之分割不得侵害受監護宣告
人韓運寬之法定應繼分。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韓運寬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經
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2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姊,亦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因聲請人之父
即被繼承人韓珉初於113年9月25日死亡,聲請人與相對人均
為繼承人,聲請人為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爰依法聲請選任關
係人陳碧珠即相對人表姊為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韓珉初遺產
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韓珉初於113年9月25日死亡,因
聲請人及相對人同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就處理被繼承
人遺產分割之事宜,有利益相反情事,此有戶籍謄本、112
年度監宣字第25號裁定為證,經核屬實,堪信為真實。茲審
酌關係人陳碧珠為受監護宣告人韓運寬之表姊,非本件遺產
分割事件之繼承人,且其有意願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韓運寬之
特別代理人,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同意書等件在卷可參,應可
善盡保護受監護宣告人權益之責任,爰選任關係人陳碧珠為
受監護宣告人韓運寬於辦理被繼承人韓珉初遺產分割事件之
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