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907號
MLDV,113,司票,907,20250107,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HUEANKAEW JETSAD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乙紙
  ,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乙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觀之本件聲
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該本票發票人並非相對人,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 日內
補正本票原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1/1頁


參考資料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