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97號
MLDV,113,司拍,97,2025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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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王彥斌


相 對 人 吳秋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0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
產,為聲請人(債權額比例100分之99)及周怡君(債權額比
例100分之1,業於113年11月28日撤回聲請)共同設定新臺
幣(下同)1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相對人對聲
請人及周怡君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墊款、所生之利息、票據、保證及違約金,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22年2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於112年2月4日簽發票面金額100萬元,未載到期
日之本票1紙予聲請人,並約定利息。詎聲請人於113年7
月14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支付任何款項,相對
人尚積欠10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
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9月24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
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相對人,惟其迄今未
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
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新生段 383 16.01 1/3 王彥斌:債權額比例100分之99;周怡君:債權額比例100分之1。 2 苗栗縣 竹南鎮 新生段 384 126.6 1/3 王彥斌:債權額比例100分之99;周怡君:債權額比例100分之1。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88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中華里11鄰中正路192巷8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一層:71.79 騎樓:13.24 總計:85.03 1/3 王彥斌:債權額比例100分之99;周怡君:債權額比例10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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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