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811號
MLDV,113,司促,8811,2025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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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傅淑琴即傅燈河之繼承人



傅淑媛即傅燈河之繼承人


傅景楠即傅燈河之繼承人


陳友澤即傅燈河之繼承人


陳漢謙即傅燈河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聰耀

債 務 人 傅雅筠兼傅燈河之繼承人


劉碧枝兼傅燈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傅淑琴即傅燈河之繼承人、傅淑媛即傅燈河之繼承人
傅景楠即傅燈河之繼承人、陳友澤即傅燈河之繼承人、陳
漢謙即傅燈河之繼承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傅燈河(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傅雅筠
傅燈河之繼承人、劉碧枝兼傅燈河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下同)486,01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傅雅筠(兼傅燈河之繼承人)前就讀亞洲
學時,邀債務人傅燈河、劉碧枝(兼傅燈河之繼承人)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九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78,34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
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
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
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四) 詎債務人傅雅筠(兼傅燈河之
繼承人)自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
欠486,0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連帶
保證人傅燈河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死亡,債務人傅
淑琴(即傅燈河之繼承人)、傅淑媛(即傅燈河之繼承
人)、傅景楠(即傅燈河之繼承人)、陳聰耀(即傅燈河
之繼承人)、陳友澤(即傅燈河之繼承人)、陳漢謙(即
傅燈河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傅燈河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傅雅筠(兼傅燈河之繼承人)、 劉碧
枝(兼傅燈河之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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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