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2年度,871號
MLDV,112,苗簡,871,2025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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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871號
原 告 黃詩怡

被 告 林國榮

李彥德
陳麗莉

廖林雪子

方世樑
林清錦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進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代理人 王品麒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施宏達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方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受告知訴訟人方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113年度苗簡字第871號之
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漏列受告知訴訟人方靜之顯
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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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