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871號
原 告 黃詩怡
被 告 林國榮
李彥德
陳麗莉
廖林雪子
方世樑
林清錦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進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代理人 王品麒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施宏達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方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受告知訴訟人方靜」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113年度苗簡字第871號之
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漏列受告知訴訟人方靜之顯
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