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號
MLDM,114,聲保,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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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承諺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
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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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