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34號
MLDM,113,附民,534,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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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34號
原 告 蘇盈月

被 告 林佑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林佑威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
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遲於上開刑事訴
訟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2月18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
本院收件戳章自明。是以,依照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
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至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另依法向
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對於刑事
案件提起上訴後,原告亦得於該刑事案件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另行依法向刑事案件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
說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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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