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72號
MLDM,113,附民,272,2025011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趙乃潁
被 告 陳詩傑
林明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