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德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德立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