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547號
MLDM,113,訴,547,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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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德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德立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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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