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180號
MLDM,113,簡附民,180,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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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劉民偉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陳長文律師
被 告 蘇柏文

鍾議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226號、第1466號毀損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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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