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659號
MLDM,113,易,659,2025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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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志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易字
第6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志勇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徐志勇(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13年度
易字第659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12月18日具狀
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
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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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