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3年度,22號
MLDM,113,原訴,22,20250114,4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均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均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