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3年度,47號
MLDM,113,交訴,47,20250109,3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史中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7
日113年度交訴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
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史中強(下稱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
,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47號判決後,並於民國113年10
月24日將上開判決正本送達被告,由其同居人簽收,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雖於113年11月6日具狀提起上
訴,惟其刑事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有刑事上訴狀在卷
可查,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
院於113年1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
由,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2日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亦
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經加計補正期間7日及在途
期間3日後,應於113年12月22日屆滿,因該日適逢國定假日
,而延至同年月23日屆滿,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
逾補正期間,依首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