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馨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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