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4年度,1號
HLDV,114,司家補,1,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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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馨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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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