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3年度,53號
HLDV,113,司家補,53,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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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王政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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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