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補字第53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王政琬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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