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261號
HLDV,113,司促,7261,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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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6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偉誠
黃銅仁


一、
(一)債務人黃偉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95元
,及自民國10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偉誠黃銅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053元,
及自10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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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