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404號
債 權 人 華爾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瑪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8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提出債務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二、提出大廈管理委員會之
主管機關核備文件(含管委會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欠費證明文件(會議紀錄等)及請求金額之具體
債權計算式。四、提出花蓮縣○○市○○街00號之10樓之8建築
物之地政機關第一類登記謄本乙份。」,該通知書已於113
年12月4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
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
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